长沙县土地开发中心成立于2001年,加挂长沙县土地储备中心牌子,归口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管理,为全民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对外承担经济责任,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中心代表长沙县人民政府经营县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房产地产开发、委托代建等有偿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为编制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前期开发、“招、拍、挂”用地委托评估和交易以及与乡镇人民政府资金结算。
县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实施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出让服务,管理储备土地,筹措、管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2007年9月,长沙县土地储备中心升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
近年来,长沙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积极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职责,规范开发行为,加大开发力度,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培育和健全了土地市场。中心成立以来,共上缴财政土地收益12.66亿元,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52亿元,合作开发4700亩,供地2.8万亩。现有储备基金8亿元,储备土地3000亩,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要求,开发、储备中心将借《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契机,推进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健全储备供地运行机制,加大储备规模,积极推行深度储备,充分显现土地价值,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的用地和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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