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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一问一答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申请审批有哪些程序?

答:1、拟建房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现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建房理由,建房位置,申请建房面积等);

2、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3、国土资源所现场选址勘查,并调查核实人员、户口、原住房屋等相关情况;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6、国土资源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7、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国土资源所审核;

8、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9、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0、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1、公示无异议,下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12、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定界;

13、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房屋砌基与放线是否一致;

14、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所现场复核验收。

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占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什么是闲置土地?

答: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1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五、什么叫划拨土地使用权?

答: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六、什么叫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七、什么叫土地储备?

答: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八、 征收哪些土地须由国务院批准?

答:(1)征用基本农田;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答:(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十、什么是农用地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

十一、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十二.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哪些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十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几年?

答:两年。

十四、已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十五、国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报批前必须拟定哪四个方案?

答: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十六、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限额面积是多少?

答: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十七、哪些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八、征收土地中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时,需报何处批准?

答:国务院

十九.基本农田的含义?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十、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二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全国、省、市、县和乡5个层次

二十二、目前我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有多少?

答:目前我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近 16 亿亩。

二十三、目前我县耕地面积和基本农田面积分别是多少?

答:耕地面积为57835公顷,基本农田为51200公顷

二十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原则是什么?

答:⑴实事求是的原则

 ⑵全面科学调查的原则

 ⑶一查多用的原则

二十五、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2) 受理(3)调查 (4) 调解  (5) 处理

二十六、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类型有哪些?

答:A、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B、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C、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D、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E、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F、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二十七、暂缓登记的土地登记类型有哪些?

答:A、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B、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C、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D、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有哪些?

答: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十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依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三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依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示;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

三十一、如何参加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活动?

答: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有一竞买人可到市土管办理报名手续,按规定提供报名材料,经审核后符合竞买条件的,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后即可参与竞价。

三十二、竞买人应采用何种方式报价?

答:竞买人报价必须采用市土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竞价书,进行现场书面报价。竞买报价书一经提交并确认有效后,不得撤回,竞买人对竞买报价书的有关承诺承担全面履行的义务。竞买人可在满足加价幅度的条件下多次报价。

三十三、什么是国有土地租赁? 
    答: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十四、什么是挂牌出让?

答: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包括底价在土地市场进行公告,在公告时间内接受竞买人竞价,最后由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竞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出让方式,是土地的使用权招标、拍卖以外的又一种公开交易方法。挂牌公告期限为30天。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挂牌出让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三十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几种交易方式?有何不同?

答:土地使用权交易可采用下列方式:

1、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含最低交易价)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2、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三十六、为什么要实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答: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利于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为城市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有利于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十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答: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4,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十八、有哪些情形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答:⑴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⑵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⑶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三十九、农用地转用、征用、使用的办事程序?

答: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县局规划科、用地等科室根据预审权限约请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用地单位准备相关资料-用地报批资料齐全后,县局汇总做卷并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审批权限呈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批准后,用地单位缴清省市县各项税费,由县局办理用地手续。

四十、什么是土地权属?

答: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具体而言,就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四十一、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

四十二、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答: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

四十三、什么是矿产?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四十四、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或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还需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十五、哪些地方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答: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四十六、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四十七、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答:探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四十八、如何申请转让采矿权?

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具备从事采矿活动的能力与资格;(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十九.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具有哪两个双重身份?

答:第一,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第二,他们又分别是乡镇集体所有土地、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代表或管理者,是土地开发整理的利益相关人

五十、土地整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间有什么关联?

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它既包括生产、生活等硬建设,也包括乡风、民主等软建设。实现新农村硬建设目标的重点是搞好农村土地整理,以土地整理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而土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整理,可以有效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土地整理是适应新时期建设高效农业、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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